亞太『企業便利簡訊服務』契約條款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依照本服務條款提供註冊亞太『企業便利簡訊服務』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使用亞太『企業便利簡訊服務』(https://biz2.e8d.tw/aptg/)(下稱「本服務」)。

當乙方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乙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契約條款之所有內容。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之權利,並透過網際網路於甲方網站上公告修改後之內容,不另個別通知。若乙方於本契約條款修改公告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條款;如乙方經過考慮後不同意本契約修改內容,請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服務說明

本服務所使用之「EVERY8D.com企業商務雙向簡訊服務系統」係由『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供使用者從事發送簡訊與接收回覆資訊。
(一) 本服務提供乙方可經由下列任一方式發送合法簡訊:
1. 甲方提供乙方相關簡訊程式規格,由乙方自行開發發送端程式介面,透過甲方網路為乙方與同意接受乙方簡訊服務之客戶傳輸簡訊 。
2. 乙方可透過甲方提供之簡訊發送網站發送簡訊,網站功能以甲方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甲方網站所載之操作畫面為主。
(二) 甲方將提供乙方連結進入簡訊閘口之後的傳輸路徑至同意接收乙方提供簡訊服務之客戶,甲方將盡最大努力維護系統順暢,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事由造成乙方無法順利傳送簡訊時,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條、 申請租用或終止租用程序

(一) 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所載之乙方名稱為準。
(二)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乙方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時,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乙方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三)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本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 若乙方未依甲方規定流程辦理完成本服務之申請、租用手續或乙方有任何服務費用未繳清時,甲方得逕行拒絕乙方之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五) 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後,乙方資料如有變動或欲變更本服務項目類型時,除應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另應填寫異動申請書向甲方申請本服務異動事宜。
(六) 若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乙方需依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服務手續。

第三條、 費用說明

(一)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需預先購買簡訊預付點數(以下稱「點數」),以折抵日後消費本服務產生的費用,乙方可按使用需求進行購買。
(二) 本服務點數經購買後不予退費,所儲值之點數沒有使用期限。
(三) 乙方使用本服務傳送簡訊至台灣地區之行動電話門號,單則簡訊:純英文半形文字160字、中文或中英文混合70字以內,即需扣除點數一點。簡訊內容超過70字時亦可傳送,本服務系統將自動以長文字簡訊方式發送,單則簡訊最大可達333中文字(或中英混合),單則簡訊實際所需扣除點數請以操作面版上實際計算之扣點資訊為主。
(四) 乙方使用本服務傳送簡訊至非台灣地區之行動電話門號,純英文半形文字160字;中文或中英文混合70字以內,則需扣除簡訊額度三點。
(五) 若乙方於本服務簡訊平台功能列點選參數簡訊發送時,操作面版上之點數計算為不含參數值之文案總字數,單則簡訊實際計費字數需再加上參數值之字數總合為實際計費字數。
(六) 本服務簡訊送出後,除了號碼格式錯誤之外,其餘狀態,無論手機是否收到簡訊,均會立即扣點,請務必小心操作傳送簡訊。
(七) 本服務簡訊的發送時間若設定為預約時,傳送設定完成即同步扣除所需點數。
(八) 本服務因操作設定不當或手機號碼輸入錯誤者,已扣款點數恕不負責。
(九) 甲方有權利調整本服務功能及收費標準,甲方應於收費標準調整時於本服務系統公告。甲方調整收費標準並於本服務系統公告後,乙方對其已繳付之費用無須補繳,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十) 乙方使用本服務傳送簡訊至台灣地區之行動電話門號送後的24小時之內,若無法被成功接收,將判斷該簡訊接收失敗,將於三個工作天後對接收失敗的簡訊進行退點。
(十一) 乙方使用本服務傳送簡訊至非台灣地區之行動電話門號,只要本服務系統成功發送,即使無法被成功接收仍需扣除點數。

第四條、 服務使用約定

(一) 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權利,乙方租用本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乙方不得發送簡訊給未同意接收其簡訊之行動電話用戶。
2. 乙方應自行管制其簡訊用戶,禁止發送一切不當或侵害他人權利或內容違法之簡訊。
3. 乙方如接獲用戶要求不再接收相關簡訊內容時,乙方負有告知簡訊內容提供方之責任。
4.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或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或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行為。
5. 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6.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7. 乙方不得有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行為,亦不得有任何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或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行為。
8. 乙方不得利用本服務藉以從事不當商業行為或違反本契約規定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二) 若乙方違反前項所載任一事項時,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得不經乙方同意立即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或逕行終止乙方租用並不予退費,並得請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 若乙方使用本服務帳號所發送之簡訊,遭警政機關來函通知甲方有本條第(一)款規定之任一違法情事,甲方除可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乙方行使權利外,若前述違法行為導致甲方因此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處分及裁罰時,乙方須無條件支付相當於3倍裁罰金額或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金額高者為準)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五條、 服務中斷及處理

(一)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其他ISP業者所提供之寬頻上網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如本服務因前述電路或網路不能正常運作、或因本服務系統或設備不能正常運作而發生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致本服務無法使用,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乙方與甲方間因發送簡訊所需使用之專線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或乙方人員之操作,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 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本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而無法提供者,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亦不保證本服務完全防堵病毒、駭客入侵、網路攻擊及垃圾郵件等,其因此所產生之損害,甲方亦不負責任何賠償。

第六條、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一) 甲方對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電信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二) 甲方將盡最大努力維持系統及網路正常作業,惟因網際網路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故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正確性、安全性、可靠性、合適性、不會斷線及出錯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傳輸速率、擷取使用資料、安裝或使用授權產品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對於本契約條款有增刪修改時,甲方應事先於甲方官網公告,公告後即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不另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二)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於甲方官網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手續,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 若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甲方官方網站所載內容或甲方其他規定時,甲方得逕行停止本服務或終止本契約。因乙方違約致甲方所受之損害或損失(包含且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調解費或仲裁費)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申訴業務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條、附則

(一)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官方網站所制定之條款及政策所載內容及甲方各項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二)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